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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付款要警惕,防止留下烂尾装修

类别:站内新闻 日期:2012-12-15 20:34:19 作者:北京装修公司 来源:萬诚丰鼎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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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要警惕,防止留下烂尾装修---------北京装饰公司

   1万余元的装修款被某装饰公司项目经理私吞,携款潜逃。装饰公司以没有收到装修款为由,将进行到一半的装修中断停工。望着装修到一半的房子,业主左小姐欲哭无泪。昨日,晨报法律援助维权记者在左小姐的陪同下,来到左小姐的家中,目睹了其家中“半截装修”后的混乱景象。

项目经理携款潜逃家装公司随后停工

   业主左小姐称,今年3月28日,她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委托某装饰公司装修自己新购的商品房。签约后,左小姐将第一笔装修款交给了装饰公司设计师。装饰公司收到钱后,介绍施工的项目经理给左小姐。装饰工程进行不到一半,装饰公司再次电话提醒左小姐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左小姐随后把11500元的第二笔工程款交给了负责她家装修的项目经理。

   令左小姐奇怪的是,第二笔装修款交给项目经理后,她却迟迟等不到施工工人开工。左小姐随即打电话给收钱项目经理,但对方停机,根本联系不上。心有疑虑的左小姐立即联系南京堂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时,装饰公司才告知左小姐,那位负责她家装修的项目经理已经携款潜逃了,公司也联系不上他。装饰公司称,左小姐所付11500元工程款,公司并未收到。如果左小姐想继续装修,就必须把第二笔装修款再付给公司后,才能继续开工。

   “我已经交过钱了,项目经理当时给我出具的收条上还有装饰公司的印章,我为什么还要交一次钱?”左小姐对装饰公司要她再次付款的做法非常不满,多次与装饰公司交涉。几经交涉,装饰公司称,只承担左小姐1000元的损失。对此,左小姐极不满意。昨日,左小姐求助晨报法援热线,询问法援律师,项目经理拿走的第二笔装修款,该谁来支付?

   左小姐表示,在她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付款方式。在付第一笔装修费时,也是直接在装修现场把钱付给了设计师,由设计师开的收据。并且当时设计师对她说,以后装修的事情由项目经理负责。后来,项目经理多次催左小姐付款。左小姐就把钱给了他,并当场收了盖有公司名称印章的收据。

   昨日,记者来到左小姐的家,看到装修现场一片混乱。左小姐气愤地对记者说:“钱我已经付过了,就要给我装修,怎么能把我的房子装了一半扔在那边!”

装修公司:业主的钱“给错了人”

   昨日,记者与装修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杨某取得联系。杨某声称,那位携款潜逃的项目经理与他们公司无关,左小姐应该把钱给公司,而不应该把钱给项目经理。现在,项目经理携款潜逃了,公司不负责。

   采访中,装修公司的杨某说:“我们公司根本没收到钱,左小姐收到的收据是假的,印章也不是我们公司的,是项目经理自己刻的,左小姐应该去找项目经理要钱。”杨某表示,左小姐应该把钱给公司,而不应该给项目经理个人。杨某认为,左小姐应该知道项目经理开具的收据是假的,因为这个收据和第一次付款的收据是不一样的,左小姐应该能够分辨真伪。

律师说法:装饰公司无权停工

   关于此事件引起的纠纷,晨报法援值班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认为,左小姐出具的证据显示,项目经理在携款潜逃前一直是代表装修公司负责左小姐房子的装修事宜,而且装修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示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对象。不论项目经理与装修公司之间属于何种关系,在左小姐与项目经理之间已构成了表见代理关系,即左小姐与项目经理之间就房屋装修事宜的联系均视为左小姐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联系。正因为有此前提,装修公司提出的“收据和印章是假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左小姐不负有审查收条及印章真伪的义务。因此,装修公司仍应当履行其与左小姐之间的合同义务,按期进行工程施工。之后,装修公司可以通过向项目经理追偿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

   陈律师建议,在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最好明确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就不会出现这种第三方携款潜逃的事件。这样装修公司和业主的权利就都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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